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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2/03/22 11:43:59 查看1398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张某和岳某是大学恋人,毕业后两人便同居了。同居半年后,两人发现不适合生活在一起,就分手了。分手前,岳某曾借过张某2万元现金,因当时二人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岳某也一直没有把这笔资金还给张某。请问张某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张某可向岳某追索其借给岳某的2万元资金。同居期间,双方仅存在共同生活的关系,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双方因在同居期间的相互借贷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同居期间的借贷如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样,不因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而影响借贷关系的形成。只是因为同居双方基于感情因素,很少会写借条,而借条是最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保护而导致双方的财产关系不能比照合法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那样算作夫妻之间债务予以折抵。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共同居住的关系,这种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同居期间的借贷关系一般就比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居期间如果发生大额的借贷,保留必要的借条之类的证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因为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分手时百口莫辩,得不到应得的保护。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
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
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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