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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1:52:21 查看1144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常某和李某都是外地来上海务工人员,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两年的恋爱,常某和李某决定结婚,婚前他们去医院做了常规检查,检查发现常某是一名艾滋病患者。请问,他们两人还可以结婚吗?
律师答疑
民政部门一般建议暂缓结婚,如常某和李某坚持结婚,民政部门将尊重受检者的意愿。《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上两条是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1.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系无效婚姻。
2.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第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第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关于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的规定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真正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上述规定均没有详细列明。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但受检者坚持的,尊重受检者意愿。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民法典》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作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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