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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1:55:29 查看1051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周某和吴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周某发现吴某患有痴呆症,智力三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周某带着吴某四处求医也没有治愈。请问,他们的婚姻效力如何,周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周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且该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一方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骗领结婚证之后,该婚姻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考虑。没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是结婚的实质条件,如果这一条件不满足,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但是如果婚前隐瞒不适合结婚的疾病领取了结婚证而婚后又治愈的,此时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已经不存在,即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是有效的。
尽管我国《民法典》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情况作出禁止结婚的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目前法律已经取消了婚前强制性医学检查的规定,无疑为此种情形的无效婚姻埋下隐患。一般我们认为,(1)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男女双方一般不应结婚;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2)患有指定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但受检者坚持的,尊重其意愿。(3)患有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患有相应疾病的人其结婚的权利就被法律完全剥夺。
张越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律所创始合伙人,诉讼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承办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法律理论基础扎实。
曾任内蒙古经济生活频道《生活早知道》《新闻天天看》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成员、行政争议化解与法治政府建设论坛成员、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论坛成员
专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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