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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2/10/25 15:20:10 查看192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三年前,孤寡老人吴老太的老宅被拆迁,由于其配偶及子女已过世,被安置人仅有吴老太与儿媳、孙女,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所有,孙女提供一套房屋给吴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孙女需承担对吴老太的赡养义务。
随后,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孙女名下,孙女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吴老太居住。但是,孙女拿到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祖母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
无奈之下,祖母将该房出租后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孙女得知后,她认为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吴老太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孙女起诉租客,并列祖母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
本案判决也为我们上了一堂法制与道德的大课,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在亲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切勿让利益冷漠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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