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在打印财务资料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王某仍系公司管理人员,其接触财务资料的行为并未超越其权限。其次,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与王某主张的年度绩效奖金直接相关,王某打印上述资料的目的是为自己仲裁或诉讼维权所用,属于自助行为且未超过明显限度。再次,王某并未泄露财务资料,亦未另作他用。
综合上述情形,王某打印公司财务资料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泄露公司机密情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
1.在维权过程中,员工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财务资料。
2.员工复制的财务资料仅限于维权所需,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3.员工不得泄露财务资料或者将财务资料作其他用途,否则可能承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