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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2 17:13:11 查看504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行业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近日,我院就适用该规定审结了一起追索欠薪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概要】
2019年,被告a公司承建了某中学新建辅楼项目工程,期间与被告包工头曹某签订协议,将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分包给曹某。2020年4月至8月间,原告房某接受曹某雇佣,到a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后原告房某与被告曹某经结算,原告工资共计26460元,尚余19460元工资未给付。该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和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某未作答辩,被告a公司辩称其已经将工资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曹某,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被告a公司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结算明细及函件等予以证明。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雇佣原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拖欠原告劳务费1946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劳务费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a公司辩称其已将相应的劳务费全额支付给被告曹某,不存在欠付劳务费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劳务发包给个人曹某,导致原告工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其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对于被告a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工资结算问题通常是农民工最为关切的问题。很多时候,工资款项是先由发包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进行结算,然后再由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但在现实中,分包公司将劳务费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故意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却是不胜枚举。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通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解读我们发现,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作为发包方,规范发包、分包、转包行为,严格查验承包方资质,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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