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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17:41:09 查看2169次 来源:吴中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大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两种:1、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当劳动者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该怎么办?
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理解,我们先来看个小案例。一、小a于2021年3月9日入职某公司,3月20日公司负责人找到小a想要与小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a出于自己的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公司的正确做法是什么?二、小a于2021年3月9日入职某公司,6月20日公司负责人找到小a想要与小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a出于自己的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公司的正确做法是什么?观察上面的问题,我们会发现这两个问题相同点在于:都是公司想要和小a签订劳动合同,但小a予以拒绝。不同点在于:公司与小a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小a 正式工作之日起一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小a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小a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小a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在小a正式工作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公司应向小a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小a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小a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小a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公司认为是员工自己的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为与自己无关,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这样的想法显然是不对的。即使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话,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当公司遇到员工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处理,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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