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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11:48:55 查看787次 来源:王慧丽律师
一、确定劳动仲裁的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一)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那里一般会有仲裁申请书的模板,可以直接在模板上填写,也可以实现准备好已经签署好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其中仲裁请求中涉及金额的,金额必须明确;涉及时间的,时间、日期必须具体。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建议准备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提交给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自行留存。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本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
最直接的就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找不到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供证明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或协议书。
(3)工资单、工资卡等工资支付凭证。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牌、花名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用人单位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记录。
(6)考勤记录、报销单据、派工单、开会通知、会议记录、加班证明等。
(7)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文件以及本人代表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
(8)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
(四)与被申请人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这个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九游会俱乐部官网下载一份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打印出来。
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供劳动者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可以提供一份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明材料
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等,下面区分不同的纠纷类型说明举证材料内容。
1.开除、除名、辞退纠纷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2)职工违章违纪导致被开除、除名、辞退的有关证据材料。
(3)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4)涉及培训费的,用人单位应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服务期限等。
(5)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应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服务期限等。
2.辞职、自动离职纠纷
(1)辞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或者发出辞职通知的行为,简言之,和用人单位打过招呼。辞职纠纷应提交辞职申请书、审批手续及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2)自动离职是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自动离职纠纷,应提交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3.劳动报酬纠纷
(1)劳动者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形式),如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等。
(2)劳动关系的起止日期。
(3)工资是否实际足额支付及支付证明。
(4)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及具体数额。
4.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
(1)如果是因工作内容而产生的纠纷,应提供衡量劳动者劳务的数量标准及质量标准及未完成指标、任务的证据。
(2)如果是因试用期、合同期限而产生的纠纷,应提供是否有非法延长试用期的证据以及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随意、无故改变合同期限及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据。
(3)如果因工资、劳动纪律产生的纠纷,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报酬纠纷提交证据材料。
5.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纠纷
(1)适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情形的事实证据,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等的相关证据,可参照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纠纷提交证据材料。
(2)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证据,可参照劳动报酬纠纷提交证据材料。
6.劳动保险、劳动保障纠纷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残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7.举证责任倒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来承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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