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酌件 | 你怎么不笑了,难道是知道哥网恋被骗几千万?-九游会棋牌
2023/09/13 17: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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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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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性别男,在一个mmo的网游里网恋了一位“女网友”。游戏大佬搞cp,就喜欢花点钱,买外观,就陆续给女网友花了近千万元。后来在网恋中,小王发现,诶,他的“掌中宝”性别不对!晴空霹雳一般,他的女网友变成了男孩子?!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小王应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情感维系资金?
小蓉本次带着网友的问题,问了问我们兴蓉所的律师们,让他们带着专业的知识来给大家解答这类案件。
出现案例里的这种情况,可能就涉及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网友很可能是遭遇了“杀猪盘”,落入了诈骗份子所营造的“温柔乡”。应当及时报警,该行为很有可能已经构成诈骗罪,通过公安机关介入的方式将损失尽量的追缴回来。程律师在此提醒各位网友网上交友一定要谨慎不要轻信别人的花言巧语牵涉到银行转账等财务问题更是要格外小心!如遇诈骗请及时报警!该网友可以保留好与对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将相应款项追回,如果该网友之间转账时没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借贷的情况下,对方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对于这种案例,如何判断其是否可以当作刑事案件呢?
要说他涉嫌刑事诈骗的话,最重要的是要证明这位网恋对象,他的行为是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简单地说就是这个网恋对象,他是以什么理由来要的钱?第三点是他具不具有偿还的能力,比如你给他几千万,他能不能还得了?第四点就是他把这些钱是不是拿来挥霍了,怎么算挥霍呢,就是打个比方,有人月收入1000,结果有一笔巨款,买了个奢侈品这种,有界定为挥霍的可能性。涉及法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主要是看情感维系资金的大小,如果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则可以向公安机关立案,以对方假冒身份,使自己陷入错误意识,处分了自己的合法财产,追究对方的诈骗罪。2、如果能知道对方明确的身份信息,也可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到法院要对方返还。3、也可以理解为赠予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了解了理论上的问题,肯定有朋友想问
具体要做哪些?
这次小蓉也找了律师支招!
相隔千里,心系一处,网恋本不可怕,但总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以交友之名,行诈骗之实。当发现网恋的“她”变成了“他”,建议通过如下途径要回自己的“情感维系资金”:
(1)将整个网恋诈骗过程以及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详细记录下来。(2) 可联系相关网络平台的客服或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协助相关证据或信息,或向他们提供相关证据或/并要求退款或赔偿。(3)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遭遇网恋诈骗,原则上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会追缴被骗的钱,并且责令诈骗分子退赔。(4) 如果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退赔,可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帮助准备被害人起诉材料,并代表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6.《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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