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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10:49:29 查看187次 来源:毕玉律师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也一并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若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而变更,并且原法定代表人可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院应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被限制高消费指的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禁止乘坐高铁等高消费的行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法律依据: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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