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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11:56:04 查看207次 来源: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于2016年4月29日入职a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2017年9月30日,a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赵某认为自己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赵某于2017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余元。
仲裁庭审中,a公司认为赵某多次未参加公司的早会与晚会,并提交了赵某未签字的会议记录以及多次未考勤打卡的证据,另外出示了赵某签字的规章制度,用于证明赵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另,a公司为证明赵某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向仲裁庭提交了a公司制作的《赵某基本工资/提成汇总表》,《赵某基本工资/提成汇总表》同时载明赵某2016年8月考勤扣款为15元,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每月考勤扣款均为零。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定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裁决驳回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提交仲裁委的《赵某基本工资/提成汇总表》作为己方证据向一审法院出示,证明赵某在a公司违法解除前一年的时间里,a公司没有对赵某进行考勤扣款,赵某不存在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情形。
一审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理由:赵某提交的《赵某基本工资/提成汇总表》中,除2016年8月因考勤扣款15元外,赵某在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均没有考勤扣款的记录。a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和统计表均系其自行制作。a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中虽然有一些原告本人未签字,但a公司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对赵某未参加会议、未打卡考勤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a公司未按照已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a公司在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只是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明确阐明赵某的哪些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a公司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a公司向赵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法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的执行需要具体、明确,细节化,使得用人单位将员工违规的客观事实体现为法律事实,从而保障用人单位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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