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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够进行转让吗?合法的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九游会棋牌

2023/11/01 16:43:47 查看161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农村,本村组织内的成员可以依法分配一块宅基地的,让他们用来修建自己的自有住房。为了规范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也是越来越严格了。那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宅基地还能合法转让吗?

首先宅基地指的是: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其中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但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并不属于宅基地。

如果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但在实践中由于村中闲置用地较少、宅基地申请条件严格,严守耕地红线以及其他的等等原因导致现在村民申请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并不是那么的轻松。

为此有相当一部分人转而选择购买同村人的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转让。伴随着部分村民举家进城落户,这种将自己闲置无用的宅基地转让给同村急需宅基地的村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其中我们需要意识到的是,宅基地的转让同样是有条件的。

农村宅基地转让,怎样才算合法?

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

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

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

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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