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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16:19:39 查看140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谈妥时,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采取一些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法来促进征收。
比如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或是直接将补偿款提存至账户,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那么上述的这种情形合法吗,什么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提必须是,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迟迟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某些地方征收工组人员可能就会出于个人目的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面对这种情况,确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就很重要了。
首先并不是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就只有交出土地这一条路,因为不是所有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都合法。如何判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分辨:
1、决定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村委会、拆迁办、乡镇政府等都不是法律赋权的主体。
2、执行主体: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法律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的,该行为不合法。
3、前提条件: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除了上述条件之外,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陈述权、申辩权等,如果相关部门未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此时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可能也不合法。
若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既不寻求法律救济又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房屋就会面临被强征、强拆的可能。
所以,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复议或诉讼,在有效期限内撤销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保住房子,进而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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