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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1:02:22 查看929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答:有。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史沿革:
2001年之前,《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是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只在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时酌情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情况予以补偿,否则不能适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情形,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更大肯定。
适用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深度思考:
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家务劳动时间。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3、家务劳动的效益。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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