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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23:49:50 查看138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观点
对实践中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据福利政策购买公有或共有产权等类型房屋已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移转登记手续,但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灵活处理。
相关案例
本院认为,aa与bb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xxx号房产归原告aa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因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bb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本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aa使用,待涉案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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