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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乡镇政府都有哪些职能?-九游会棋牌

2023/12/12 16:53:25 查看237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都知道,能征收集体土地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乡、镇人民政府是不能组织征收土地的。但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往往经常活动。

毕竟乡镇人民政府虽然是最低一级的人民政府,但是其相对于村委会具有天然的公信力。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到底有哪些权力呢?

查处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违建的权利。但也因此,在过去曾经出现过某些地方工作人员用“以拆违促拆迁”的方式违法加快征收进度的情况。

虽然类似这样的情况现在已经极为少见了,但被征收人仍然要未雨绸缪,提前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

此外,如果征收方真的认定房屋为违建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以下几点:一是房屋是否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二是否经过了严谨的调查取证。

另外,即使房屋确实违反规划,能够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

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如果村民对村委会对土地补偿金或安置补助费等征收补偿的分配方式并不认同,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起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所以,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监督。

监督村委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具体到房屋征收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监督村委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征地拆迁中有限的参与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地方案依法获批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因此,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无论在征收过程中乡镇政府的人多么活跃,在征地拆迁过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定机关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也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的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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