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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20:08:51 查看144次 来源:贾慈航律师
“末位淘汰制”多发生在劳动合同领域,具体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考核指标,并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靠后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末位淘汰”制度属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内容,而制定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但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得到法律的认可的效力,这就要求满足如下条件:
01 制定程序要合法
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而言,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02 要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03 内容合法合理
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想将“末位淘汰制”制定为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履行前述的协商制定程序和公示义务,制定包括实行末位淘汰的岗位、对象、程序、淘汰形式等内容的书面方案,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向员工公示,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末位淘汰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制定的相应制度又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区别不同情形来认定末位淘汰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超出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同时要兼顾平衡企业用人自主权,综合判断末位淘汰考核机制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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