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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5:55:32 查看191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恋爱期间一方转给另一方的钱要还吗?
案例:
小谢和小董于 2019 年 11 月因工作原因相识,小董因做生意失败欠款,找小谢借款,后来小谢和小董两人于2020 年1月24日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 3月29日分手,之后偶有来往。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小董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小谢借款,小谢于 2020 年1月24日至 2020 年8月8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小董转账金额为“200”“520”“700”、“1000” 的款项,合计 8580 元,小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多次向小董转账,合计 74000 元。小董于 2021年12月3日通过支付宝向小谢转账5000元。董称小谢微信转账中属于借款的仅有 3500 元,其余款项均是小谢向其表达爱意,款项是给她的,不是借的。小谢则认为所有转账均是借款。在双方交往期间,小董曾多次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向小谢转款200元,小谢均不予收取。小谢对此解释为:“因为小谢是大额转出的,小董还的金额每次太少就没有收。我们是恋爱关系,在我的立场看来她经济困难的话,小额的我就先不收。”另双方2022 年 7 月 30 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董:想我也没用,没钱还你;小董:以后等我发达了,再还给你;小谢:不找你要钱,真的想见你”。
小谢在两人恋爱前(即 2020年 1 月1日至同年 1月15日)曾转账 2000 元给小董,在此期间,小谢通过微信、支付宝陆陆续续总共向小董转账82580元,转账金额有520元、200元。小谢多次找小董还款,小董在2021年12月3日向小谢偿还5000元,至今还有 77580元借款未偿还。
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原小董双方对小谢共向小董转账82580元及小董已归还5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对转账82580元的性质存在分歧。
法院作如下认定:
首先,原小董均确认两人曾是情侣关系,小谢主张在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均为借款性质,小董则认为微信转账记录中属于借款的仅有3500元。小谢多次通过微信向小董转账200 元、520 元不等的款项,因“520”在日常生活中被认为是“我爱你”的谐音,故案涉款项中金额为“520”的 4 笔款项不应视为借款。关于金额为“200”的 24 笔款项,小董确认有 9 笔是借款,否认其余15 笔“200”元是借款,考虑到款项发生期间两人是情侣关系,且两人经常一起吃饭,小董多次向小谢转账 200 元但小谢均拒收,故对于 15 笔“200”元,法院认为不属于借款,应为两人表达爱意之用。
至于小谢以微信和支付宝转给小董的其余款项,因小董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是小谢赠与给其的,而从小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曾提及还款事宜,且转账款项的金额较大,已超出情侣间表达爱意之用, 故不应认定为赠与,应视为借款。因此,小谢转账给小董的 82580元中,77500 元可视为借款。由于小董已归还借款 5000 元,故小董依法应向小谢归还剩余借款 72500 元。
综上所述,小谢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驳回。依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小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谢归还借款本金 72500 元。
二、驳回小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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