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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09:43:00 查看177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失效事由的规定。
要约在特定的情形下会丧失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再有承诺的资格,即使作出“承诺”,也不再发生承诺的效力,这就是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的事由是:
1. 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直接向要约人明确表示对要约予以拒绝, 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
2. 要约依法被撤销。要约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撤销要约,发生要约失效的法律效力。撤销要约后,如果收到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免除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法律责任。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要约定有承诺期限 的,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全部接受,凡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都是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失效。
【案例评注】
新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柏宏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3日12时09分始,被告方柏宏公司工作人员江某通过微信方式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联系南非原矿的买卖,江某向原告新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传送了“某矿业合同”。2017年3月13日15时31分,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工作人员江某传送了《购销合同》,并于2017年3月13日15时32分即时就被告要约中第七条“结算方式与期限”的要约中“保证金的支付”等内容进行了更改,由原要约中的“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15日变更为“要到星期五才有钱哦”。事后,新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互传的《购销合同》未成立。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虽意欲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要约,原告亦作出承诺,但原告的承诺对被告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被告的要约失效;原告的承诺系其向被告发出的新要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业务经理虽通过微信和当面的协商,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就该新的要约达成了新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新要约默示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依法不能构成承诺,故对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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