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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4:44:59 查看215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所谓悬赏,是指出具赏格,招人应征。出具赏格的人,即悬赏人,是允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人。悬赏是一种很古老的借助他人的力量解决问题的方式,“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sì)贤。”商鞅变法中的城门立木就是悬赏。寻人、寻物启事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悬赏广告,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出现了较多的特殊领域的悬赏广告,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寻求线索的刑事悬赏,强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还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的证据悬赏,以及报刊的创意大赛、企业的商标创意悬赏,等等。审判实务中也有较多的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悬赏广告纠纷明确为三级案由,列在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之下。《合同法》并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民法典》本条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法定的返还义务与约定的承诺义务
寻物启事是悬赏广告的主要类型之一,我国法律从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返还义务和悬赏人履行对遗失物拾得人承诺义务两个角度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据此似可得出将遗失物归还失主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拾得人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刊登的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的一审法院正是据此认为拾得人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驳回了李珉关于支付报酬的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悬赏人发布广告称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悬赏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交送公安等有关部门。但《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亦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的精神与《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一致。本法第314条、第317条分别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悬赏遗失物的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与《物权法》第10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法律一方面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有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部门的义务,一方面又规定权利人有履行承诺的义务,二者似乎有些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出于保护所有权的需要,法律规定拾得人有通知或送交的义务,出于诚信原则要求,法律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出发点不同,两种规定均属合理。拾得人的义务不以权利人悬赏为前提,而权利人一旦悬赏寻找遗失物,就需要向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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