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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4/01/01 23:10:25 查看137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顶名冒充本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冒名行为人”与本人主体身份一体化无法区分,只存在真假身份识别问题,相对人没有有效识别“假本人”的代表行为,导致借款、抵押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具有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在本人对假冒行为无过错的情形下,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孙某、郑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约定将两被告名下位于张店区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虽支付逾期利息,但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金。截止2022年10月17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68722.37元。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8722.37元及自2022年10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2.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80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张店区某小区的房产在诉讼请求第一、二、四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被告郑某辩称,对借款及抵押担保均不知情,是被告孙某让案外他人冒充其本人签字所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21年3月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60万元,借期六个月,月息2%。合同签订后,张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孙某支付借款60万元,孙某出具借条、收条各1份。借款到期后,孙某虽支付逾期利息,但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金。依据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阶段,经折抵核算,截止2022年10月17日,孙某尚欠张某借款本金568722.37元。2.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张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契约,约定将孙某、郑某名下位于张店区某小区房产抵押给张某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书。3.上述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地产抵押契约中虽均有“郑某”的签字,但该签字均非被告郑某本人所签,系案外他人假冒郑某身份所签;同时,抵押登记手续也系案外人假冒郑某身份现场办理,被告郑某本人未参与借贷合同,未到场办理。3、郑某和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68722.3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8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律师费18000元,保全保险责任费78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郑某的诉讼请求;四、原告张某就案涉抵押物(张店区某小区)拍卖、变卖价款在50%的份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不服,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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