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4/01/03 16:54:53 查看158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这一项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样都是伴随着新《土地管理法》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来的。
其目的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样,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征收方必须随被征收人一起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在调查完毕后,被征收人不要忘记认真的查看土地现状调查表,一旦发现土地现状调查表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那么一定要及时提出来,要求相关人员重新调查,避免吃哑巴亏。
除了上面提到的之外,被征收人还要注意两个关键点,分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引入与“补偿范围”的扩大。
永久基本农田首次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来的“基本农田”的概念剔除,引入了永久基本农田,目的就是为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随之带来的就是审批权限上改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结果上看,新《土地管理法》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比旧《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在制度设定上要严格得多。
补偿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指的是:征地补偿安置的范围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和社会保障费用。
这一举措进一步扩大了被征地人的补偿内容,保障被征地人可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真正的实现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是首次在法律里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补偿方式上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就社会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又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单独列支。”
最后昌运律师要说的是,上述两个要点虽然彻底避免了之前征地实践中出现的农村房屋不计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后生活难以继续的情况,但其前提是村民们有相应的法律意识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如果在遇到征收时,我们不能单方面的听征收方的话,而是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听听律师给出的建议有哪些。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