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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因强制拆除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九游会棋牌

2024/01/15 16:44:41 查看171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难以在征收补偿标准上达成一致的情况,也会出现因为补偿方面达不成协议,所以一直不能完成征收的情况。

此时某些地方征收人员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对房屋实施非法强制拆除。也有可能因为被征收人一直拖着不采取法律途径,最终被司法强制拆除。

可无论是合法的司法强制拆除还是地方征收工作人员私自进行的非法强制拆除,被拆除的不只是房屋,还包括房屋内的相关的财物来不及转移导致了一些损失。如果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应该应该如何赔偿?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维权?

因为强制拆除产生的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强制拆除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合法的司法强拆;非法的强制拆除。

强拆房屋时,如果是由征收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的强制拆除,造成合法建筑部分损坏的产生财产损失的,由强拆部门(征收方)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是因为地方征收工作人员私自进行的非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房屋损坏与财产损失的,由强拆部门给予赔偿,包括被强拆的房屋和损坏房屋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虽然在更多的时候,并不是地方征收工作人员自己下场对房屋实施拆除,更多的是委托一些当地施工队进行拆除。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同样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因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导致被征收人产生财产损失的,是对个人财产进行非法的侵犯,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当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要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可以申请的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房屋被非法强拆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有以下几种:

1、被拆除房屋价值的赔偿

对因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损失的,通常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原则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赔偿申请人可以参照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来申请赔偿数额。

2、被损毁的物品等财物的损失赔偿。

遭到强拆时,被征收人往往来不及转移财产,家中的财物也会随着房屋强拆而损坏掩埋,造成的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估算并举证。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赔偿。

遇到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还会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所以被征收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被征收人因非法强拆造成的可见的损失,还应包括在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补偿,比如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在非法强拆后,也应当计入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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