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
大家都在搜:

律师

或者
发需求

能否直接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人的财产-九游会棋牌

2024/01/16 09:12:04 查看155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案情】2014年7月23日,季某向周某借款200万元,徐某提供了担保。后季某未按约还款。经法院调解,徐某于2015年11月4日为季某代偿125万元。后因季某未归还代偿款,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季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归还徐某借款125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徐某和季某及季某妻子王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约定季某分期偿还徐某借款,王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季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直接执行王某的财产。
【评析】通常情形下,执行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但实践中,申请人出于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担忧,由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从而达成三方和解的情况。执行中,对第三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恢复执行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应等同于执行担保,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赋予执行担保强制执行的效力,若逾期不履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因此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不同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其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担保对象不同,执行担保的担保对象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内容,而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的对象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因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依据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范围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所以不能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若该担保系向申请人作出,则应该将其视为执行和解协议的从合同,与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虽不能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申请人可以选择另行诉讼。若担保系向法院作出,且符合执行担保的实质要件,则应将其视为执行担保,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执行和解中的担保合同从效力上来说虽然从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但因其存在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性,结合执行和解的有关规定,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才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中王某承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其本质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但因其系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担保人并未明确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不能直接裁定执行王某的财产,但可以选择另行起诉王某,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


律图,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6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服务指南
平台保障
律师入驻
常见问题

| | | | | |

九游会棋牌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九游会棋牌的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