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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内容重合时该如何处理-九游会棋牌

2024/01/18 08:46:17 查看226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案情】某科技公司与某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解除某科技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地产公司退还某科技公司购房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并查封了某地产公司名下的房产。    

法院又查明,某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吴某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300 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某科技公司的400万元。    

执行过程中,某地产公司以涉案的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存在重合,某科技公司不能因两份生效法律文书而获得两份赔偿,应执行刑事退赔、驳回某科技公司的民事执行申请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法院执行通知书。    

【分歧】本案涉及责令退赔内容与民事执行内容重合时的处理问题。对刑事责令退赔程序应立案移送执行一般无争议,但原先的民事执行程序是继续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执行案件应终结执行。原因是在后的刑事判决已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且犯罪非法所得款项已责令退赔,民事判决内容已包含在刑事判决的责令退赔部分,需要在退赔程序中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因是刑事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案件中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去审查判断。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事责令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性质

刑事责令退赔程序是法院依据刑事判决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而启动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民事判决启动的执行程序。二者的执行依据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均是对民事财产权利的救济程序,是对被害人或权利人进行的权利救济方式。    

刑事责令退赔体现刑法的强制性,是“司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性行为”,并非刑罚措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财产刑,仍然是对民事财产权利的保护。其目的是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的同时,对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附带节约诉讼成本的一种处理措施,是刑法上对于被害人被侵犯的民事财产权利的主动救济,恢复财产法秩序,阻止任何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益,并非因被害人启动诉讼程序进行。    

犯罪行为是一种比一般民事侵权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民事判决是对民事权利人财产损失进行的权利救济,其与刑事责令退赔均是权利救济措施。    

二、刑民交叉状态下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理论障碍    

刑事责令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并存状态下,不加以区别地终结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一)缺少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基本意见》第7 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犯罪嫌疑,应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而中止执行程序后,刑事判决认定的原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二)不符合逻辑常理。责令退赔并不能当然排除民事强制执行。责令退赔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方式,目的在于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民事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救济方式并无本质区别。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方式,责令退赔与民事执行相比并不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优先性,其当然也不能排除民事执行。   

 (三)损害当事人权益。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的数额与责令退赔数额相比往往不同,责令退赔是依据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的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民事判决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确定的损失数额,不单单包含本金,还包括利息损失等。民事判决数额往往要多于责令退赔数额。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直接终结民事执行程序,损害当事人的既判权益。   

三、刑事责令退赔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应区别执行    

刑事责令退赔确定的义务主体与民事执行程序确定的义务主体为同一主体时,在给付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执行责令退赔即可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但如两种程序中确定的义务主体不一致,应分别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两种程序的义务主体、法律关系、责任范围均不同,决定应分别执行。本案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与法律关系均不相同,责任范围亦不同。刑事判决认定某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以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某科技公司购房款构成犯罪,并责令吴某退赔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而民事案件中,法院判令某地产公司解除与某科技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 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28 条、第 129条的规定精神,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合同相对方作为受害人以行为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合同相对方对行为人主张权利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如果合同相对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依据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即刑事裁判认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能当然排除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依据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相关裁判结果也应分别执行;涉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确定的责任范围不同,虽然刑事案件包含了涉案款项,但刑事案件在认定某科技公司的损失金额为购房款400 万元,而民事判决确定返还某科技公司的款项包括购房款及利息,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无法全部并入刑事案件执行。

2.民事判决在被撤销前理应予以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继续执行并无不当。民事判决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被撤销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不能被免除。    

3.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决定应分别执行。从法理上讲,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笔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此情形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本案中,就返还购房款而言,吴某基于犯罪行为而对某科技公司负有退赔返还义务,某地产公司则基于合同关系对某科技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各债务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如某科技公司从刑事案件获得清偿,则应在民事判决执行案件中作相应的扣减,以免其重复受偿;如某科技公司从民事判决执行案件中获得清偿,则其对吴某享有的权利在同等金额范围内转归向其清偿的某地产公司。    

4. 终结民事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从实际效果来看,如认定某科技公司仅能向相关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责任人主张权利,在相关刑事判决未判令某地产公司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某地产公司名下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也因刑事判决的存在而被免除对某科技公司负有的合同义务,明显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虽然对某地产公司强制执行也可能无法全部实际执行到位,但此并非驳回某科技公司的民事执行申请的正当理由。    

综上,刑事责令退赔确定的义务主体与民事执行程序确定的义务主体不一致时,应分别立案执行,同时应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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