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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标准-九游会棋牌

2024/02/10 22:21:01 查看662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帮信罪“明知”的认定标准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1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抽象概括为以下三个部分:

 

(1)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客观提供帮助行为;

 

(3)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02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2019年的《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2021年的《意见(二)》又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详见附后司法解释)。然而,不论是《解释》还是《意见(二)》,其规定的大多都并非普通情形,因为大量行为人并没有机会接触到类似于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出租出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高端操作”。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往往都是这样的:

“我在xx直播认识了xx,他说可以让我挣点外快,只需要我把银行卡和手机卡给他就行了,说是什么跑分,我也不知道什么意思。我觉得有钱能赚,就把卡给xx了”

“我想去银行贷款开个小店,但是我的银行卡流水可能不够,自己可能贷不出多少钱来。有个人说能帮我把银行流水刷得漂亮一点,我就把卡给他了。”

“我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和我说了不能出租、出借给他人。”

“我把卡给别人的时候,有想过他们可能去做不好的事。”

之后,办案人员基于这样的笔录,就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很显然,前述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的是一种较为抽象的可能性,这种认定标准过于宽泛,会导致打击面过大。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2022会议纪要》对本罪“明知”的认定做出了限制,也进一步对如何认定“明知”这一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详见附后《2022会议纪要》)


03
综合《解释》《意见(二)》《2022会议纪要》来看,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整理如下:

1. 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需要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 对“明知”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2022会议纪要》

 

3. 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2022会议纪要》

 

4. 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2022会议纪要》

 

5.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2022会议纪要》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6.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解释》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7. 收购、出售、出租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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