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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11:27:26 查看5149次 来源:晋毅峰律师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情形和处罚的结果。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同一刑事诉讼中被判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行,法院对其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是: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是: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4.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择一重罪处罚,是指在一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有数个罪行,且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 239 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区分主要在于适用的情形和处罚的结果。数罪并罚适用于一个人犯有数个罪行的情况,法院对其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择一重罪处罚适用于一个人犯有数个罪行,且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法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法院在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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