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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申报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债权?-九游会棋牌

2024/03/04 15:21:08 查看119次 来源:晋毅峰律师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于破产债权,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申报主义,即由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向法院申报,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主动确认破产债权。那么,如果债权人错过了申报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债权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效率,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是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债权申报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事项。如果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那么就视为放弃了债权,不能再参加破产分配。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也有可能在申报期限之后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 56 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在申报期限之后申报债权有两个条件:一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二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错过了申报期限,只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还是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分配,但是不能追溯到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这样做是为了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债权人滥用补充申报的权利,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申报期限之后申报债权,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根据《破产法》第 56 条的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管理人收取的报酬等。因此,债权人在申报期限之后申报债权,需要考虑是否值得付出这些费用,以及能否获得足够的分配。  

综上所述,过了申报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债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债权人错过了申报期限,就视为放弃了债权,不能再参加破产分配。但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还是有可能获得一定的分配,但是不能追溯到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而且,债权人在申报期限之后申报债权,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及时关注法院的公告和通知,按时申报债权,以免错失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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