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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09:43:35 查看138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并于4月30日正式发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点: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2、最低存续规模500万元,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
3、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小于1年;
4、引导投资者关注基金长期业绩,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不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本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
6、双25%的组合投资要求,即单只私募证券基金投资同一资产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同一私募机构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比例不超过该资产的25%;
7、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
8、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
9、私募证券基金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0%;
10、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
11、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12、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
13、私募管理人应当严格控制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或者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14、符合一定资产管理规模以上等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压力测试,并按要求向协会报送;
15、私募管理人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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