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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16:06:30 查看87次 来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通常我们都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同时也会忽略一个问题,债权也有“保质期”,过了诉讼时效,欠款还能追回吗?
案例引入:
2014年9月10日杨某因购买房屋向好友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予杨某后,杨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归还期限为2016年9月9日。杨某在借款后,曾在2017年、2018年间陆续还款10万元,除此之外杨某再未归还借款。期间李某也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短信等方式向杨某催要借款,杨某都未予正面回复,李某催要无果后于2020年10月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归还剩余借款20万元。
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7、2018年之间曾向原告偿还过部分借款,该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原告在此期间也多次通过不同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过债权。以上事实证明,原告李某一直未放弃向杨某主张借款债权,且原告主张债权权利的方式也为普通百姓所常用的选择。故法院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偿还李某的剩余借款。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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