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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0:20:28 查看73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咨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删除了原第十一条。经案例检索发现,部分法院在审理因安全生产事故致雇员人身损害案件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违法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部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违法发包人、分包人的过错判决按份承担责任,请问审判实践中应当处理?
【答疑意见】:工程建设领域,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等实际施工人施工,当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工受伤时,就容易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对在涉案工程中承担不同角色的发包人、分包人,是否应该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是法院裁判的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作出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改时对该条规定予以删除。主要因为是该条规定第一款的内容已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所吸收取代;该条第二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当时有效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有类似规定,无须重复规定。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正,原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保留,条文序号修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删除后,相关情形可以适用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问题。该条包括以下含义:侵权行为主体须二人以上,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果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能够确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难以确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的,各侵权行为人应平均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修正后,相关纠纷可视情分别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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