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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0:44:29 查看90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咨询内容】: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界定为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界定为民事合同,认定该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请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协议,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疑意见】: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2015年行政协议被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主要是由民事审判部门作为民事合同处理,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是,从行政协议的构成要素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四要素”特征,即协议签订主体一方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主体、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中的一种,系典型的行政协议,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前述规定均有效的情况下,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即: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由民事审判部门作为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如果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由行政审判部门作为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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