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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15:44:08 查看22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案情简介
a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a某工作岗位为电商高级经理,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0元。但仅入职一个月,某公司便公告通知a某等高级经理以上的岗位均降薪15%,又承诺“集团上市后双倍返还降薪金额,且只多不少”,但双方并未签订变更劳动报酬协议。入职三个月后,某公司因业务原因放假,再次以公告的形式通知a某“放假停薪”。
试用期满前两天,某公司以a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的理由是a某在职期间有两次考勤异常行为,属于旷工。a某辩称,第一次异常是因公司团队有弹性工作模式,有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和人力总监知晓此事,补签打卡获认可;第二次异常已事先报备请事假,且已获审批通过,提供了考勤特殊记录审批情况截图。
而针对公司的降薪方案,a某认为自己并未与公司签订变更劳动报酬协议,公司属于违法克扣工资。某公司则认为,a某每月收到工资后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
双方争执不休,调解无果。a某遂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向a某支付降薪期间工资差额、放假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用人单位利用附条件的降薪公告、放假停薪、试用期辞退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故公司应支付a某降薪期间工资差额、放假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工资及赔偿金支付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是否非法解除问题,某公司以a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执行考勤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a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并且a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和经某公司确认的考勤打卡记录,说明a某未打卡的行为已经获得认可,应视为a某考勤正常。
关于附条件的薪酬条款变更是否有效问题,某公司的降薪公告实际上是附加了“上市后会‘双倍返还’”条件的降薪,并非无条件的直接降薪。现某公司已单方面解除与a某的劳动关系,致使上述降薪方案所附加的条款“上市后双倍返还降薪金额,且只多不少”实际已无法实现,则应认定所谓的降薪方案已被某公司单方面解除终止不再履行,a某作为守约方主张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合法合理。
此外,“放假停薪”是某公司安排全体员工统一放假,故该放假行为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a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支付工资差额2万余元;支付“放假停薪”期间的工资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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