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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您了解了吗?-九游会棋牌

2024/06/12 15:04:51 查看3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随着农村人口的变化,有很多家庭孩子长大、成年,很多人需要另行建房居住,那么如何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具体规定,大家申请农村宅基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步:第一、村民向村委会提交《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会讨论通过后,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第二、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的申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依法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批准的理由。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如果大家在申请宅基地的过程中,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为您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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