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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5:07:31 查看4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介绍:杨某所在村集体的土地于2014年被某县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杨某在村里的房屋于2012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开办温泉景区农家乐,有效期至2015年8月。签订补偿协议时,协议中的补偿没有包括杨某温泉农家乐的停产停业损失,杨某就该补偿问题与某县政府一直未达成一致。杨某遂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县人民政府就其温泉农家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一审判决不给予补偿,二审维持原判。杨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院裁判观点: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要求为了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对于被征收房屋“住改非”实际用于经营的情形,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律师分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由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安置补偿价格不同,相关权证载明的用途与实际用途发生矛盾,会导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能达成一致。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征收农村“住改非”房屋中酌情发放待工人员补助有利于实现平等原则。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集体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和城市“住改非”房屋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利用住宅生产经营,获得收入来源。从法律目的来看,立法者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要给予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待工人员补助费,是考虑到征收城市房屋如使被征收人失去收入来源,需要对其停止生产及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综上所述,征收集体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酌情给予合理补偿。如果您家有类似情况,而征收方不给予补偿,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为你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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