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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14:49:16 查看4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介绍:张某于2017年在某区接手了一家汽修服务店铺,正常经营。2019年6月10日该区的城管局认为该汽修服务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在接手该店铺时并不知道房屋是违法建筑,也无法提供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文件。后张某也未按要求到该区城管局谈话,该区的城管局未能确定涉案房屋的建设人、所有权人及管理人。该区城管局直接向张某作出违法建筑拆除的《催告书》,后又向张某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张某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
复议要旨:违法建筑的权利人包括所有人、建设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等不同主体,某城管局应在查清案件基础事实的前提下,根据违法建筑查明时的状态认定其权利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建筑为现有使用人所建设、所有或管理的情况下,不宜将实际使用人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实际管理人和所有人,亦不能对实际使用人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在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中,准确作出罚款、拆除等处罚决定,首先要准确认定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违法建筑为现有使用人所建设、所有或管理,则不能对实际使用人直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建筑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因交易、继承、承租等多种情况影响,时间跨度长,行政相对人可能涉及房屋所有人、违法建筑建设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实际使用人等主体。部分建筑可能经历不同主体违法搭建、重建或者翻建的情况,甚至部分违法建筑存在多次买卖和出租的情形,导致违法建筑建设人与产权人、实际占有人分离的状态。行政机关应该通过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权利人、发布公告等方式,查清基本事实,明确涉案建筑的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取得违法建筑所有权、占有权的继受人。
复议结果:区城管局在未彻底明确涉违法建设行主体时,向张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将张某直接认定为涉案房屋实际管理人和所有人,要求其拆除涉案房屋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的后果,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区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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