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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6 13:32:56 查看764次 来源:孔英律师
随着二轮电动车的普及,二轮电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二轮电动车远远超过标准时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超速车辆经鉴定往往属于机动车。
网友咨询:
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张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并据此申请鉴定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电动自行车,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现实中,交警部门是把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进行日常管理,电动自行车也是走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无须驾驶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两轮电动车悬挂的号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车辆性质以及事故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对车辆性质作出认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主张两轮电动车系机动车,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律师补充:
实践中,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属于机动车,争议较大。对犯罪的认识也存在认定不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有关部门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产品目录进行规范之前,公安、司法机关不宜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就将其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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