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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4:38:50 查看6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介绍:2022年8月15日,张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未公开某项目的土地征收批复及征收公告的文件,9月5日,该局向张某作出《政府政府公开答复书》1,主要内容为:经查询您申请的政府信息我局未找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于2022年10月30日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行政复议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25日自行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并作出了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内容为:对于您申请的文件,我机关检索到该文件,决定予以公开。
复议焦点:张某对某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应该继续审理 ?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对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纠错的情形,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新行政复议法在处理规则上并无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复议结论:本案中,在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某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张某同意在该情形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并同意后,该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如果张某仍然坚持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的行政复议请求,市人民政府可以继续审理,但在做出结论时并不是撤销该答复,而是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律师观点:行政复议的救济性,赋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行为的普遍性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也对该权利予以法定化,但在实践中对该类问题可能产生的不同争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是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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