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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5:05:40 查看46次 来源:张润洁律师
驾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现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发生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的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侵权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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