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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中哪些情况要举行听证会-九游会棋牌

2024/06/18 15:01:56 查看3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近几年随着国家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政策的实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被征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很容易被忽略,那就是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的举行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那么哪些情况下,征收部门必须要举行听证会或者必须要告知被征收人有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一、必须组织听证的事项,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听证。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4、多数村民认为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以上这些情况,如果相关部门未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作出决定,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二、可以组织听证的事项,是指由被征收人来决定,是否要举行听证。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向上级政府报批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以上两种情况是征收工作的必经程序,如果征收部门在关于上述事项上未告知被征收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作出决定,也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如果大家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上述未组织听证或者未告知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就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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