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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09:40:12 查看51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复杂领域中,银行作为贷款业务的主要提供者,其操作程序的严谨性和合规性对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公平至关重要。然而,从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银行在贷款业务的各个环节中,特别是在贷款用途审查、信贷需求核实以及合同文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案例:马某与某银行北京分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马某,被上诉人某银行北京分行。马某经营一家酒水店铺,其贷款主要用于向某公司购买酒水。马某因此向银行申请生意人卡贷款,银行审核后发放了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扣划至某公司账户,还款由某公司员工将钱汇入马某的还款账户。后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后因骗取贷款罪入刑,某公司也停止向马某供应酒水和代还款,因此马某出现逾期。于是银行将马某起诉至法院。在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基于与某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而向该公司下游经销商户提供的经营性贷款,而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却为了解决自身的资金周转困难,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这样一个融资渠道,指使公司的业务人员引诱经销商户在无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超越自身经营需求和还款能力办理高额贷款,并将所得款项的绝大部分用于自身经营,并未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向经销商户供货,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骗取贷款罪。在银行诉马某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贷款已经实际发放,马某应当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判决马某偿还贷款本息。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银行在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的改判,主要基于在审理中发现银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贷款资质审核不严格
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未能严格把握贷款用途的合规性。特别是,在涉及经营性贷款时,未充分核实借款人(马某)的经营店铺是否具备经营酒水的合法资质。这一疏忽可能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或不合规的用途,增加了贷款风险。
2
贷款调查过程流于形式
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工作人员未能积极履行职责,而是由公司工作人员主导整个考察过程。银行工作人员在实地考察中未提出任何疑问或提示,这显示出银行在贷款调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能导致对贷款风险的评估不足。
3
贷款审批与监控违规
根据原北京银保监局向部分借款人的信访回复,银行在贷款审批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而言,银行未对贷款申请中的《经销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关键资料进行深入核实,也未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这些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或滥用,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基于以上综合考虑,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对于贷款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过失行为不仅增加了贷款风险,也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对银行的责任进行了判定,要求银行在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对银行过失行为的惩罚,更是对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应尽义务的明确强调。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对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应当遵循的审慎经营原则和合规操作要求的深刻反思。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应当充分履行审核义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公平。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需要指出的是,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应当持严谨和审慎的态度。审判实践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过失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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