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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7:07:12 查看18次 来源:刘杰明律师
一、案例简要
2015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与某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未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2000万元,并约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支付时间及相应违约责任。2016年,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引致建筑公司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招投标法无效为由,称补充协议亦应一并无效,无需按此协议承担支付工程款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法院处理意见
1、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补充协议的效力,应综合分析其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并不应以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而直接认定其效力。
2、补充协议如属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综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
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属于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属于结算或清算条款,具有独立性,并不必然无效。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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