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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0:32:37 查看16次 来源:白昆仑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案例
参与律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白昆仑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4日,在辛集市方北大街与教育路交叉口机动车道右转弯口处,被告位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鸣笛时,原告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摔倒,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事发路口无监控录像,辛集市交警队根据各方陈述,出具事故证明仅记载事故经过,未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
事后,原告李某到辛集市第一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左尺骨鹰嘴骨折,住院后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17000余元。经鉴定,原告李某因左肘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营养期、护理期各90天。现原告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695元。
被告位某车辆冀a*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白昆仑律师代理该保险公司进行应诉。
二、案件焦点
1、原告李某受伤与被告位某鸣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被告位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三方都存在各自的诉讼风险点。
(一)原告李某的风险点: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李某对于其受伤与被告位某鸣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不慎摔倒,车辆冀a*与三轮电动车相距1米左右,双方既无碰撞也无任何其他接触。位某在路口拐歪处鸣笛示意与李某摔倒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法律因果关系,李某摔倒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事故证明也仅记载“鸣笛时摔倒”,并未对各方责任进行划分,且其事发地点无监控录像,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伤情与位某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被告位某无违法行为。
位某鸣笛示意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行驶安全规范的要求,驾驶人在经过路口拐弯的时候应当按喇叭示意,以提示行人和车辆。经实地走访,事发地点也并不属于禁鸣区。
(二)被告位某的风险点: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采取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只要李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位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位某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保险公司的风险点: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赔付仅区分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即无论位某事故责任大小,只要认定位某有责,保险公司就应当在20万保险限额内赔偿。
四、案件结果
白昆仑律师将上述分析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希望由律师出面争取与李某和解。基于保险公司一方的意思,白昆仑律师多次与李某进行沟通,告知其诉讼相关风险点,双方经过多次商讨,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即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5000元,一次了结。
五、结语和建议
对于责任争议较大的交通事故类案件,通过代理律师利弊分析和有效沟通,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既快速化解了各方的矛盾,又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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