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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10:33:54 查看17次 来源:白昆仑律师
交通事故中统筹公司赔偿调解案例
参与律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白昆仑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被告人苏某驾驶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湖北省竹溪县某村路段时,与梁某(男,殁年61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竹溪交警大队认定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11个月有期徒刑。梁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5万元,统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白昆仑律师受统筹公司委托参加诉讼。
苏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限额内赔付梁某家属18万元。苏f*车辆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参加了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为100万元。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1、在法院组织下,白昆仑律师首先就无争议事实与各方进行核对、确认。梁某去世时已年满61周岁,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应为19年而非20年。本案涉及刑事,精神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梁某各项损失总额为846733元,扣减交强险已赔部分,尚有684733元未获赔偿。
2、其次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面临的困境。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而统筹公司与苏某之间为统筹合同关系,统筹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统筹公司不同于保险公司,不应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梁某家属与苏某对于何为统筹公司,何为保险公司并不了解,主张既然车辆“投保”了,就得赔偿。统筹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核心争议点。
尽管本案事实清楚、赔偿金额明确,但如果剥离了统筹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梁某家属来说,不能“落袋为安”,法院认定再高的金额,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苏某赔偿能力不足,如果得不到对方的谅解,将面临十一个月的牢狱之灾。统筹公司资金链有断裂风险,经营出现困难,巨额赔付一时难以执行。诉讼各方主体均面临困境,法院径直判决的话,难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最后代理律师从技术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梁某家属索赔总金额作出适当让步,统筹公司放弃法律关系的抗辩,同意在本次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分若干期于每月固定日期支付。苏某承担梁某家属部分赔偿责任,并在现有能力范围内先行支付部分赔款,余款分期执行,于次年6月30前完成全部支付。经过代理律师耐心协调引导,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竹溪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刑事部分苏某因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部分赔偿而获得缓刑。
四、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统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比比皆是,判决统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也往往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在呼吁对统筹公司进行市场规范的同时,也要对现有诉讼纠纷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通过调解手段,分期支付赔款,为统筹公司争取了筹款的时间,也为妥善化解类案矛盾纠纷找到“出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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