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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18:22:18 查看63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案情简介
孙小某系孙某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驾车与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段某的亲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家门口、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孙小某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并非车辆所有人,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小某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小某提出的异议请求。孙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孙小某、孙某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小某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家庭共有财产。如孙小某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小某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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