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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22:48:53 查看70次 来源: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01
所有股东,都有可能面临的被追责风险
股权转让后,新、老股东被债权人追责。
违法减资的责任。
违法分红的责任。
抽逃出资的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前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适用于发起人股东的责任规定
1、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未成立的,发起人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发起人设立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2、发起人与设立时出资不足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发起人一并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人人格否认下股东的连带责任规定
揭开公司面纱,股东与公司共同担责
横向人格否认,控制公司均需担责
04
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05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是,股东对债务承诺的内容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简易程序注销情形下,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发生在注销前且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即可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五大类别下,股东都可能被债权人当做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7—21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还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追加出资不足股东为被执行人。
(2)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3)追加原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4)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5)追加未经清算而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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