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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22:57:10 查看32次 来源:欧士磊律师
很多当事人朋友在沟通中经常问到,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我对判决不满意怎么办?我还能提起再审吗?如果再审的话,成功率有多高?会不会到最后我的诉求还是不被支持。其实这个问题说大很大,因为再审牵扯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不仅有一审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举质证情况、法庭调查情形、双方询问以及回答是否存在关联性问题、辩论的关键点的提出、技巧的运用等等情形,还有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观点的表达、证据的分析和梳理以及运用、庭审过程是否与一审整个庭审环节的贯穿,焦点的聚焦以及剖析等情形,以至于到达再审时,还要宏观上对以前二级程序及实体案件审理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和方向上的准确判断,到再审提起的理由是否足以撼动两级案件判决的内容,这不仅考验律师专业水平、经验的积累等综合素质能力,还需要律师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提到再审,我们要知道再审的概念,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随意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对此法律有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上其实并非所有能够启动再审的情形,因每个个案的不同,所涉及的启动再审的条件也是不同的,如果有其他情形能够启动再审,也是可以提起,不过需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
说起再审,结合这么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来说,本人还是深有感触的。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拦路虎”是错案,也就是大家口中的冤假错案,所以说,从立法宗旨或者相关解释的宗旨来说,依法纠错是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但司法实践中,想提起再审并非易事,因此申请再审难、再审改判难,成为大家头疼的事情。很多冤假错案未能通过再审程序甚至此后的检察监督程序予以解决,这也导致很多案件因为各种因素,并不能做到真正的息诉止争。再审诉讼思路是否正确、再审证据是否充分、与再审法官的沟通是否得当等等,都是影响再审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无论如何,一个案件只要确实存在程序、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等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一定有解决的途径,如果要达到或者靠近自己的预期目的,我们需要坚持和毅力,我们相信黑白一定不会颠倒。
我是欧士磊律师,无论遇到什么问题,请一定要坚信,一定有解决的办法。只要你不放弃自己的权利,就一定有拨云见雾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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