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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10:51:10 查看2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韦双双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存在的疾病可能对损害的后果产生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受害人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其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
毛某驾驶车辆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医院治疗82天后出院。经司法机构鉴定,赵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赵某将毛某及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其损失420766.54元。
保险公司辩称,赵某自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其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具有扩大的影响,因此申请对赵某体质与损害后果做参与度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受到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赵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赵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虽然赵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但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事故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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