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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1:45:05 查看261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水平上差异较大,在资质等级、人员素质、信息资源、交通状况、经济能力、文化信仰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医疗损害鉴定实践中应当加以考虑,如果运用统一的诊疗义务标准来评判,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鉴定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医疗过失的评判标准只有时间限制(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无地域之分。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特别强调”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关于医务人员资质,就医师而言,可以分为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在认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专科医师和全科医师一般应当以不同的医疗水准为基准。
另外,医疗机构的资质也有很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医疗水准。
基层医院医务人员在技术、水平、经验和条件上与大城市大医院的差别是客观事实,不应用过高标准、过严要求,求全苛责,而是要以基本的、起码的诊疗规范常规来衡量。尤其是对偏远、落后地区的医疗事故争议,应该适当考虑到当地经济基础条件和医学发展水平对诊疗活动的影响和制约,实事求是地根据当地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工作的资质、科目、范围,看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称的医务人员,应应会的规范是否执行了,应该做到的、能做到的,必须做到的,都是否做到了。
当然,而对统一的基本技术标服、起码的诊疗规范和法定职责义务这些底线的标准,就不应再迁就原谅其“就是那个水平”,否则,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在考虑地区差异时需要关注医师的告知义务或转医说明义务,即当缺乏必要的设施或资源时,有义务向病人做出说明。这才是免责辩护的理由,面不能强调施区差异而逃避责任。
换言之,只有在医务人员充分履行了转医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地区性差异,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能为等才看可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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