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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0:46:33 查看53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董某诉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济南市某市中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分局)、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因济南市某工程用地的需要,2015年6月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济拟征公告〔2015〕96号),拟征收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土地共1个地块。2015年10月26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公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某村拟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原告董某的住宅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2015年12月3日,某区某工程指挥部、办事处向原告发出《关于某村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通告》。2015年12月4日,济南市某区某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国土分局、办事处联合向原告下发《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原告认为该《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违法。另查明,至原告起诉时,涉案土地征收尚处于审批过程中。三被告主张关于涉案通知书仅起督促作用、系阶段性告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争议焦点:《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是否可诉?
裁判结果:三被告不具可诉性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属可诉行政行为,。涉案土地还在征收程序的审批阶段,判决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违法。
律师观点:本案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要求原告于二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该内容为原告增设了义务,限制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继续居住或使用的权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另一方面,该通知内容并不被被告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所包含,也不是重复引述其他行政决定的内容,而是独立对外产生实际影响。通知根据其内容有着不同的功能,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也因内容而异。一方面,本案三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即要求原告于二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并交出土地,该内容为原告增设了义务,限制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继续居住或使用的权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另一方面,该通知内容并不被被告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所包含,也不是重复引述其他行政决定的内容,而是独立对外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属可诉行政行为。
实践当中,“责令交出土地”可以表现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腾房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如果您的土地被征收,在未签订补偿协议前,征收部门就向你发布上述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一定要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九游会俱乐部,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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